3月1日,刑法修正案(十一)正式施行,其中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作出的調整正式生效。
一,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二,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/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/強奸/搶劫/販賣毒品/放火/爆炸/投放危險物質罪的,應當負形式責任。
三,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/故意傷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,情節惡劣,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溯到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,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,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時候,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。